磨党发〔2014〕20号
中共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述廉办法》的通 知
各局(室)、中心:
《磨憨经济开发区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述廉办法》经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磨憨经济开发区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
述廉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作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推进全区反腐倡廉建设。
二、述廉对象
述廉对象为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
三、述廉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2.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区党委、管委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3.监督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1.按照党章要求规范自己言行的情况;
2.理论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3.执行“三个决不允许”要求(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情况;
(四)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1.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州区《实施办法》的情况;
2.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方面不准、52个禁止”行为规范的情况;
3.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
4.落实《磨憨经济开发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细则》情况。
(五)涉及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方面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六)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述廉形式、方法和步骤
(一)撰写述廉报告
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并将述廉报告报区纪委。
(二)在党委、本部门述廉
述廉对象在每年我区党委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
1.参会人员范围。
各局(室)、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2.民主测评。
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三)向区纪委会议述廉
1.确定对象。由区纪委每年从述廉对象中抽取3—6名局(室)、中心负责人作为述廉人选,报区党委确定后,在当年底或次年初召开的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进行述廉。原则上述廉对象任期内至少要公开述廉一次。
2.述廉准备。区纪委提前向确定的大会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区纪委委员下发通知,明确述廉具体要求;区纪委委员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述廉对象有关情况;述廉对象提前15个工作日将述廉报告送区纪委,由区纪委分送区纪委委员审阅。
3.大会述廉。召开区纪委会议进行述廉。可邀请相关领导和局室负责人、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4.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5.情况反馈。测评结果由区纪委汇总后报告区党委,并以适当方式向述廉对象反馈。
五、结果运用
(一)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述廉测评结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三)述廉对象测评结果平均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由区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所在单位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实施局(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述廉评议,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局(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抓好落实。区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抓好述廉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各局(室)、中心,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参照本办法在本单位、本部门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书面述廉并民主测评。
七、组织实施
述廉工作在区党委领导下,由区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