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匡某驾驶一辆拖挂冷柜车载运2.7吨废旧电瓶,在未向勐腊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擅自从磨憨口岸旅检车辆通道入境我国,并将该车停放在磨憨西部某停车场。同日14时许,勐腊海关执法人员在磨憨西部某停车场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获废旧电瓶。经鉴定,该批废旧电瓶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因涉案的2.7吨废旧电瓶重量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勐腊海关于同年2月2日将该案移交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办理。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通过侦办、排查,于同年4月1日电话通知匡某到勐腊海关缉私科接受调查。匡某于当日主动到案。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匡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查获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旧电瓶)2.7吨,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