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土林字【2023】第017号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房屋产权登记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者应对房屋所有权依法进行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未登记的房屋产权归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特区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得进行房产交易。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屋产权登记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申请。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共有人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五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使用6个月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土地林业局责成物业管理公司对所属房屋断水断电,并给予处罚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特区政府规定缴纳房产税和产权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逾期超过1年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房产税的2倍收取。
第九条 各中介公司不得对无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开展交易业务,一经查实,土地林业局将联合其他主管部门取消该公司经营资格,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产权登记房产税和转让税统一下调为合同总价的4%,合同价必须与市场价相符。
二、房屋产权赠送或低价赠予的,需按照房屋市场价缴纳4%的房屋转让税。
三、直系亲属(夫妻、子女含养子女)之间房屋产权变更,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事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房屋转让税免收。
四、区外人员拥有个人房屋产权证书给予办理车辆落户
1、房屋产权持有人,拥有价值人民币十万元(约50㎡)房屋产权证的,特区警察局交警大队给予办理1-2辆摩托车落户。
2、拥有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元(约100㎡)房屋产权的,特区警察局交警大队给予办理一辆小型汽车落户。拥有价值40万元房屋产权,交警大队给予办理2辆汽车落户。
3、办理车辆落户与房屋绑定信息不得重复。每人名下最多给予办理2辆汽车落户,如需要更多汽车落户需向交警大队特殊申请。
4、个人凭房产证或资产评估证明(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申请办理车牌,交警大队办理车牌后将车牌、房产证绑定信息录入产权登记系统,房屋过户、抵押,需先到交警大队解除车牌。
五、各企业需要办理车辆落户,根据资产评估后的情况再给予办理车牌,每个企业最多可办理5个车牌,如需要更多汽车落户,需向交警大队特殊申请。
掸邦东部第四特区
土地林业局
2023年4月5日